文/薄志红在生活中,很多情况都是我们难以预料的。车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车祸再次发生后,我们没应急的措施去应付,这时车祸将不会对我们的生活导致相当大影响。意外险作为一种抵挡风险的确保工具,需要协助我们增大风险所带给的损失,做未雨绸缪。
随着人们确保意识的渐渐强化,为了减少车祸再次发生时给我们生活带给的损失,很多人开始注目意外险。经过笔者调查,目前很多人由于对意外险缺少充份理解,投保过程中经常经常出现一些不人与自然的因素。在投保时多花上了冤枉钱,或是在发生意外后无法取得合理的支付,这让不少投保人深感十分困惑。
车祸一:手术车祸丧生,不出赔偿范畴为了确保发生意外时享有确保,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款车祸损害险要,确保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意外的是,投保后旋即刘先生患上了急性胆管炎,医生建议他展开手术化疗。然而就在手术化疗过程中,刘先生忽然经常出现跳动加快、排便骤停等症状,医生采行应急救助措施后病情仍旧十分相当严重,10天后因医治无效而丧生。
刘先生过世后,他的家属想起刘先生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车祸损害险要,于是刘先生的家属持有人医院检验为医疗车祸丧生的证明及涉及证件等,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理赔。让李先生家属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给与的回应是:刘先生并不归属于遭到车祸损害造成的丧生,而归属于因疾病在手术过程中的车祸丧生,保险公司未予支付。保险公司得出的理由是,刘先生手术的原因是患上了疾病,并非发生意外损害,且展开手术化疗也是经刘先生本人表示同意的,这指出在手术之前刘先生早已告诉手术化疗是不存在不确认风险的。当然,并不回避医生在对刘先生展开手术的过程中经常出现错误的情况,手术过程中,刘先生经常出现跳动加快、排便骤停是医生和刘先生本人事前无法预料到的,丧生显然归属于车祸,但刘先生的丧生并非以车祸损害为近因。
也就是说,手术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车祸是十分认同和具体的,但并非车祸损害,所以保险公司对刘先生的丧生无法不予支付。保险专家提醒:一般来说,包含保险公司规定的车祸损害必须不具备三大条件。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到了车祸损害。
这意味著,被保险人遭到的车祸损害必需是客观再次发生的事实,且所遭到的车祸损害必需再次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第二,被保险人丧生或残疾。
第三,车祸损害是被保险人丧生或残疾的直接原因,这拒绝车祸损害与被保险人丧生或残疾之间必需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无法包含保险责任。车祸二:赔偿遗猫腻,正当理由条款要看清楚某日,欧阳女士驾驶员私家车出门时,临时将车停在了一处紧邻马路无人管理的车位上。
没用她返回车位,打算驾车回家时,居然车祸地发现自己的车门知道什么时候被撞到得相当严重变形,周围也没找到肇事车的踪影。装病的欧阳女士为了需要谋求保险赔偿的时间,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将此事体现给工作人员。
但工作人员的一番话却让她很不解读,保险公司人员称之为: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欧阳女士既无法叙述私家车的车门被撞到的事情经过,又去找将近对她的私家车导致损害的责任人,这种情形保险公司即将减免35%的赔偿金责任。为此,欧阳女士不得已拿走当时和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竟然知道在保险合同上看见了这一条规定。白纸黑字摆在面前,欧阳女士不能不得已地自认倒霉。保险专家提醒:保险公司知道可以根据条款减免部分赔偿金责任吗?答案是驳斥的。
我国新的《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议定保险合同,使用保险人获取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获取的投保单应该所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解释合约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议定合约时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标明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具体解释;并未不作提醒或解释的,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多数车主不会指出,只要是保险公司写出在保险合同里的合同条款,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既然条款里有这样一条免赔规定,不得已自认倒霉。只不过,有些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时,可能会重新加入一些不合理或不尽公平的内容,对不知情的投保人构成误导。并非所有保险公司写出在保险合同里的“白纸黑字”都具备法律效力,就如同以上案例中所提及的该保险公司的这种免赔条款。
因此,即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标明某一条款,但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人员并未给与投保人任何提醒,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保险公司不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赔偿金。车祸三:赔偿无法想当然,保险责任须要理解李先生出售了一套单元房,出于对财产安全性的考虑到,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住进新房之前,李先生在对房屋展开翻新时,将房屋结构做到了改动,但此行径却造成了楼上住户的反感,出于安全性考虑到,住户向房管部门展开了检举。
经过核实后,房管部门确认李先生违反了当地城市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给李先生发布命令了限期排查的书面通知,拒绝其依法将早已拆改的房屋结构展开复原。为此,李先生损失了不少钱,同时李先生考虑到自己为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指出自己受到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会作出赔偿金。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听得了李先生的叙述后,非但没理会赔偿的事,反而给他谈起了保险责任。
经过保险公司人员的一番介绍,李先生具体了在此次事件中,保险公司会对他的损失作出赔偿金的事实。因为对于房屋的拆改,是李先生主观意愿导致的,所以因对房屋拆改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并不在保险公司的确保范围之内。保险专家提醒:每一份保单都是以契约的形式不存在,具备法律的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单的背面,都会确切地印着此保险的事故责任赔偿金范围,以及不出保险公司赔偿金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故。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获取格式条款一方减免其责任、减轻对方责任、回避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违宪。规定指出,如果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约中有些条款归属于无理要求,那么该条款是违宪的。投保后,因为车祸遭到了损害或是因事故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经济损失时,投保人不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与勘查,如果所再次发生的事故在保险的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按照规定展开支付。
如果保险公司回应,所再次发生的车祸不出赔偿范围内,这时投保人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以及条款内容展开理解,辨别责任应当由哪一方分担,适当的时候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确保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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